特别提示:一大学生因未通过英语四级考试,没有被授予学士学位。他认为四级考试是非法考试,把四级成绩与学位挂钩是学校的“土政策”,遂诉至法院,向学校讨要学士学位。记者昨日从市中院获悉,经洪山法院一审、市中院终审,均驳回了大学生何某的诉讼请求。
何某是武昌某著名高校一所分校的学生,他2007年毕业于分校的通信工程专业,拿到大学本科的毕业证书。何某本科学习期间,没有通过全国英语四级考试。
该分校根据有关规定,以何某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为由,未向某大学推荐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2007年8月26日,何某向某高校和分校提出授予工学学士学位的申请。2008年5月21日,分校对其作出书面答复,因其没有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不符合授予条件,不能向其颁发学士学位。
随后,何某将某高校告上法庭,索要学位权,同时自己毕业的分校被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洪山区法院一审,驳回了何某的诉讼请求。随后,何某提出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24日立案受理,3月10日开庭审理。
大学生称四级考试非法
何某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在本案中,学校没有拿出英语四级考试被教育部批准为教育考试的批文,所以英语四级为非法考试。何某认为四级成绩与学位证挂钩是土政策。
何某还认为,英语四级考试和会计考试、资格考试、托福考试一样是一种职业考试,而非教育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英语四级为授予学士学位条件。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所以学校以法律没有规定的英语四级为颁发学位证的必要条件是违法的。
何某称,英语四级超出法定学术水平范围,是另外组织的学位考试。从《关于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准备工作的通知》第四条可以看出,“成绩优良”的标准是指审核准予毕业,进而可以理解为凡审核准予毕业者,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何某认为,武汉一些高校目前的学位已经不与英语四级挂钩,只和本校的教学、考试挂钩,这说明本校的教学、考试才是正确执行法定的学术标准。
学校称有权自定规则
武昌某高校认为,何某就读的学校是自己的分校,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两者之间无行政隶属关系。分校与学校之间是委托与受委托审查、授予学士学位证书的关系。
学校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准备工作的通知》、《首批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名单》中明确赋予学校拥有授予学士学位的权利。学校作为国家重点一本高校,有权对自己所培养的学生质量作出规定和要求,有权利自行制定授予学位的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这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至于哪些是基础知识专门技能并未明确表述,实际上也不可能明确表述,此规定的目的就是要各高校灵活根据自身条件制定具体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因此,学校将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与学士学位挂钩,是在法律的授权之内,符合法律规定的;且学校已向全体学生公布了这一要求。
该高校认为,何某在三本院校就读,虽取得自己分校的毕业证,但未达到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何某本人错误理解法律规定,把本科教育毕业证的取得条件与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相混同。
高校可依法行使教育管理权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相关法规赋予学位授予单位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可自定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武昌某高校作为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国家教育部部属重点高等院校,其在国家学士学位授予基本原则范围内自行对其所培养的本科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作出具体的规定和要求,有权自行制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术标准和规则。
法院认为,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是目前全国大多数高等院校普遍用于检验大学英语课程教学学习水平的一种标准化外语考试,这种标准化外语考试的目的在于通过考试检测本科生大学英语课程的学习水平和实际掌握运用英语开展学术研究的能力。武昌某高校将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与学士学位挂钩,是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之内,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原则性规定。因此,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既不是非法考试,也不是何某所说的土政策。
法院同时认为,目前全国有很多高等院校均将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作为学士学位授予必备的学术水平衡量标准,这一标准并未超出法定的学术水平范围,属于高等院校的学术自治范畴。一些高等院校授予学士学位不与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挂钩,而只和本校的教学、考试挂钩,同样也是高等院校学术自治原则的体现。各高等院校根据自身的教学水平和实际情况确定各自学士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是学术自治原则在高等院校办学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应由各高等院校根据各自的办学理念、教学实际情况和对学术水平的理想追求自行决定。
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何某上诉,维持原判。 |